1、种苗花卉检疫要求标准
种苗花卉检疫要求标准
一、检疫对象
1. 种苗:包括种子、苗木、插穗、组培苗等植物繁殖材料。
2. 花卉:包括鲜切花、盆花、球根、切花苗等观赏植物。
二、检疫对象目录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我国出口和进口的种苗花卉制定检疫对象目录,规定允许进出境和禁止进出境的具体种苗花卉。
三、检疫要求
1. 出口检疫
(1)植物检疫证:出口种苗花卉须办理植物检疫证,证明其符合接收国检疫要求。
(2)检疫处理:根据接收国检疫要求,对出口种苗花卉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如检疫熏蒸、消毒等。
(3)包装和运输:出口种苗花卉应采用符合接收国要求的包装和运输方式,以防止检疫有害生物的扩散。
2. 进口检疫
(1)检疫许可证:进口种苗花卉须申办检疫许可证,证明其符合我国检疫要求。
(2)口岸检疫:进口种苗花卉在入境口岸接受检疫,检查是否存在检疫有害生物。
(3)检疫处理:根据检疫结果,对进口种苗花卉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如隔离观察、消毒等。
四、检疫对象卫生标准
1. 检疫有害生物
检疫有害生物是指对种苗花卉造成严重危害的动植物病虫害,包括检疫性病害、检疫性害虫和检疫性杂草。
2. 检疫容许度
检疫容许度是指在一定抽样量中,允许检出的检疫有害生物的最大数量或密度。
五、检测方法和标准
1. 检测方法
种苗花卉检疫检测采用国际认可的标准检测方法,包括目视检查、显微镜检查、分子检测等。
2. 检测标准
检测标准根据检疫有害生物的危害性、检疫风险等因素制定,包括检疫对象卫生标准、抽样方法、实验室检测方法等。
六、监督管理
1. 监督检查
检疫机构对出口种苗花卉生产基地和进口种苗花卉入境口岸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检疫要求的落实。
2. 违法处罚
违反种苗花卉检疫要求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罚款或刑事处罚等。
2、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为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障我国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入境检验检疫
1. 严格入境申报制度。所有进境种苗花卉及其包装物,均须向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如实提供检疫报关单、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
2. 加强病虫害检测。对入境种苗花卉进行严格的病虫害检查,重点检测特定有害生物,如褐色条纹叶蚤、柑橘绿刺蛾等。
3. 实施检疫处理。对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种苗花卉,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隔离、消毒、退运或销毁等检疫处理措施。
二、强化出境检验检疫
1. 加强出境申报制度。所有出境种苗花卉及其包装物,均须向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提供检疫报关单、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
2. 加强检疫监管。对出境种苗花卉进行检疫监管,确保符合输出国检疫要求,并出具相应的检疫证书或证明。
3. 实施检疫处理。对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种苗花卉,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隔离、消毒、退运或销毁等检疫处理措施。
三、完善检验检疫设施
1. 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完善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检疫能力。
2. 建立隔离场所。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隔离场所,用于隔离检测或处理不合格进出境种苗花卉。
3. 完善检疫信息系统。加强检疫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进出境种苗花卉监管台账,实现实时数据共享。
四、加强国际合作
1. 加强与输出国合作。加强与主要种苗花卉输出国的检疫部门合作,交流检疫技术,建立互认机制。
2. 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积极参与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O)等国际组织活动,分享信息,协调检疫措施。
五、明确责任
1. 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进出口企业负责进出境种苗花卉的检疫申报,并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开展检疫工作。
3.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筹协调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检疫监管。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构筑我国农业生物安全防线。
3、种苗花卉检疫要求标准是什么
种苗花卉检疫要求标准
1. 定义
种苗花卉检疫是指对国家规定携带或运输出入境种苗花卉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的行为。
2. 检疫对象
种子
种苗
幼苗
花卉
其他植物繁殖材料
3. 检疫要求
3.1 基本要求
符合我国植物检疫法规和标准
无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危险的
符合拟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
3.2 主要有害生物
植物检疫害虫:如棉铃虫、小菜蛾等
植物检疫病害:如白粉病、锈病等
植物检疫杂草:如加拿大一枝黄花、菟丝子等
4. 检疫程序
4.1 输入检疫
申报检疫
实施检疫
签发检疫证书
4.2 输出检疫
申请输出检疫
实施检疫
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5. 检疫处罚
违反种苗花卉检疫要求的行为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包括:
没收检疫违禁物品
销毁或退回检疫不合格物品
处以罚款
行政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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